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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稿:徐云冰 审核: 王晓云  发布日期:2020-12-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学校兵役工作质量,激发广大有志青年学子参军报国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征兵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规范、及时准确、廉洁高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征集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应征入伍”是指应征的义务兵(不包括直招士官生和国防生)。

第四条  以下所称退役士兵为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在部队期间表现良好,非个人原因退出现役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团委、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财务处、总务处、保卫处等各单位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组成。

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工作站设在校保卫处(武装部),站长由校保卫处(武装部)负责人兼任,工作站同时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征兵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配合征兵工作站开展具体工作。

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大学生党员的党组织关系接转;负责将征兵及兵役登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体系。

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退役大学生优秀事迹宣传报道。

校保卫处(武装部)负责健全征兵工作机构,落实学校征兵工作计划、在校学生兵役登记;配合做好大学生征兵政策咨询、预征报名和宣传工作,落实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材料;负责学校征兵工作网站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组织开展新兵回访及配合落实应征入伍大学生(含新生)的学籍保留、退役学生的学籍恢复等工作。

学生处负责落实入伍大学生的国家资助政策;

教务处负责入伍大学生复(入)学后免修课程的认定及其它课程学分的认定工作,退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入伍学生学籍保留相关的数据整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派遣系统数据管理维护服务,入伍新生专门录取通知书制作核发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入伍的经济资助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团委负责在主题团日及各类活动中宣传大学生入伍政策。

总务处负责征兵过程中的各类后勤保障工作。

各学院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相关政策讲解;负责本单位应征入伍大学生的先期初审及其它相关工作;负责退役复学学生的思想教育、配合做好保留及恢复学籍、学业引导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开展征兵宣传教育。相关单位和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兵役法、征兵政策等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将征兵入伍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第九条  认真做好兵役登记。在办理新生入学登记、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严格对相关大学生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并督促其依法完成兵役登记。

第十条  应征入伍:

(一)网上登记报名。有应征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全国征兵网(https://www.gfbzb.gov.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应征学生自行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交征兵工作站登记备案。

(二)初审初检。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根据兵役机关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在校生持学生证)到指定地点参加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合格者确定为预征对象。

(三)体检和政治考核。应征地兵役机关将具体体检时间、地点通知大学生本人,应征大学生按照要求参加征兵体检,并由所在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开展政治联审工作。

(四)走访调查。对政治考核和体检合格者,学校相关部门及学院积极配合应征地兵役机关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审查、病史调查、学历审核等工作。

(五)预定新兵。应征地兵役机关对体检和政治考核双合格的大学生全面衡量,依据学历等确定预定新兵。

(六)张榜公示。预定新兵的名单确定后,进行为期5天(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批准入伍。体检和政治考核合格的大学生,经公示后,由应征地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学校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为便于数据采集和学籍管理等工作,所有退役学生均需第一时间到校武装部报到。

 

第十二条  高校新生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由其本人或委托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在应征地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到学校武装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至校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从学校应征入伍的,由校武装部统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至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

十四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从原籍入伍),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学生持《入伍通知书》向所在学院申请登记一并报校武装部批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至教务处办理复学入学手续。

第五章  优抚优待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十六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经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加盖公章后,与《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提交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二)退役后自愿复学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在线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打印,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退役军人事务部(仅退役入学学生)盖章后,连同退役证书复印件一起提交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在服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但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退役后复(入)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高可在学校规定的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十八条  入伍前享受综合奖学金的,复学后当年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获得部队团级单位以上,优秀土兵以上表彰奖励的,提高两个奖学金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等奖学金)。

第十九条  退役后复(入)学,免修军事理论及军事技能训练、体育类课程,相应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条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学生应征入伍和退役后复(入)学学期,或因部队特殊任务延时情况错过当期考试,学校安排相应课程的考试机会。

在校已完成前两年学业的服役学生因在部队表现优秀,被部队推荐留任士官、提干、考军校等,在部队出具函件和证明的前提下,可返校参加三年级课程考试。各二级学院可采取线上、函授、送考等多种灵活方式帮助其完成剩余学业。修满所在专业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参加社会实践,第二课堂成绩直接获得学分,并作为毕业设计、实习及毕业实习课程认定。退役后复(入)学申请入党并符合条件者在所在单位(学院)优先发展。在同等条件下,评奖评优、评选奖学金方面优先考虑。

第六章  奖惩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征兵入伍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征兵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学院年度工作考核指标,给予相应奖励;每年度学校评选“征兵工作先进集体”、“征兵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及物质奖励。

二十四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的,可复(入)学,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抚优待政策。个人因政治原因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针对征兵入伍工作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列入经费预算,用于开展相关工作。

二十六 建立健全入伍学生“学校指导员工作机制。学校指导员由校武装部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做好本校在役学生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与在役学生及其家长、有关部队沟通联系,每年进行走访和慰问,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帮助其安心服役,鼓励其在部队建功立业,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本校在役学生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工作站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12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