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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发稿:黄磊 审核:孙万根 发布日期:2018-10-08

    新学年开学在即,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校园电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依法依规经营。各学校在信息化合作项目和开放校园网络建设中应加强对合作方相关资质的审核,拒绝与无相应资质企业合作。校园内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办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各电信企业应严格审核校园网络接入资源租用方的资质和资源用途,不得向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接入资源。
      (二)推进网络建设。各学校应按照《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规定,支持具有电信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在校园内开展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基站站址、管道、机房、用电等方面予以合理支持。各电信企业应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相关共建共享程序,校园内宽带接入网设施及杆路、管道、基站站址及机房、基站接入传输线路等资源,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暂时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共同协商并由共享需求方出资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后实现资源共享。
      (三)维护市场秩序。各学校应将校园信息化系统的网络接入向电信企业平等开放,拒绝将其与个别电信企业业务捆绑。各电信企业应理性下达校园电信业务市场发展指标,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校园市场环境;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有关单位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干扰其他电信企业入校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不得与学校各级机构签订业务运营分成协议,对于已签署违规合作协议的,应当及时停止;不得恶意贬低、诋毁攻击其他电信企业,损害其名誉及合法权益;严禁未经本人许可以任何方式向学生用户邮寄移动电话卡和业务宣传资料。
      (四)保障用户权益。各学校应支持电信企业合理开展校园营销活动,支持电信企业为师生用户提供丰富多样的电信服务;应充分保障学生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学校各级部门和老师不得在新生开学报道时,将电信业务办理嵌入新生报到流程或统一发放手机“白卡”。各电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和终端设备,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企业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应规范宣传用语,不得虚假宣传误导用户消费;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五)严格实名入网。各电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区分并按照实体渠道和网络渠道实名登记相关规范和流程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要严把“读卡”、“照片留存”、“人证比对”、“二次稽核”等关键环节关,坚决杜绝“线下发卡、线上激活”、“电信企业员工代签代办入网”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保障校园安全。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精神,创造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良好治安秩序和文明的育人环境,各电信企业不得进入校园及其周边“摆台设点”营销电信业务,应利用实体店、门店、互联网等手段为学生用户提供办理电信业务服务,通过全力提升网络质量和业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校园用户的满意度,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二、保障措施
      (一)责任落实机制。各学校和电信企业应健全内部责任体系,建立相应规章制度,明确规范校园电信市场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宣贯。各电信企业应切实落实规范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对基层员工和代理代办人员的管理,逐级落实责任,到岗到人。
      (二)沟通协调机制。学校与电信企业、各电信企业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协调化解矛盾和纠纷,将分歧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校园电信市场恶性竞争、人为破坏通信设施、群体侵权及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发生,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三)行业自律机制。各电信企业应组织对校园营销活动开展自查,实现校园电信业务市场自查自纠全覆盖,及时发现并纠正校园营销违规行为。各电信企业应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 号)要求,全面停止向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相应资质的企业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接入。各学校和电信企业应坚决纠正有违法治诚信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在组织和参与校园信息化合作项目的招投标、投资建设时,严禁违反廉政纪律和财务制度。
      (四)信息通报机制。对校园电信业务市场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各电信企业省公司应及时向省通信管理局报告,各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省通信管理局及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对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状况、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五)监督巡查机制。按照自查和互查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原则,组成由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各电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督查组开展监督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规问题。
        三、严格问责
      (一)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将加大对校园电信市场的巡查力度,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问责相关电信企业和学校,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省通信管理局对违法违规电信企业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将列入通信行业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实施信用管理,同时纳入行业各类考评考核。对代理代办人员的违规行为,追究委托方电信企业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事件,省通信管理局将及时形成对相关企业领导班子、负责人的考评意见,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集团公司。
      (三)各电信企业应将校园电信业务市场违规行为发生、受电信主管部门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基层单位绩效和干部考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理。对发生各类恶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作为考核、调整干部的重要依据。因上述原因被撤职、免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不得任用。